(2011)陇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陇县城北砖瓦厂诉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虢王分公司、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县城北砖瓦厂,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虢王分公司,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陇县城北砖瓦厂。法定代表人张拴牢,任砖瓦厂厂长。地址:城关镇店子村。被执行人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虢王分公司。负责人何宗明,任经理。地址:凤翔县城。被执行人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宗礼,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凤翔县城雍兴路西侧。本院在执行陇县城北砖瓦厂诉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虢王分公司、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2008)陇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虢王分公司清偿陇县城北砖瓦厂砖款人民币33708.00元,并负担诉讼费643.00元,于调解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宝鸡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11月23日本案退出了执行程序,2011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对此案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本庭工作。后经本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以33000元了结此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且自愿放弃对其余案件款及诉讼费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额案件款33000元,故奉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陇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