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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薛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377号原告薛某,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钱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