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薛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377号原告薛某,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钱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