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平,王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朱东平。被执行人王林军。朱东平申请执行王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东平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345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东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林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林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东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