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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桐商初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桐商初字第634-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某某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89万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某某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89万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海祥代理审判员  毛雅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维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