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桐商初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桐商初字第634-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某某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89万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某某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89万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海祥代理审判员 毛雅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维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