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国辉与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辉,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徐国辉,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全昌春,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一路二号。法定代表人续红。委托代理人董卫强、张文聪,均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辉诉被告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辉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邹玉娟审判员 朱 雄审判员 丘文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