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浦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陆永宁与王文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宁,王文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浦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陆永宁,男。被告王文贵,男。原告陆永宁与被告王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永宁、被告王文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永宁诉称,2010年4月2日,原告借给被告10000元,后被告只还款1800元,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8200元。被告王文贵辩称,我与原告不认识,通过张建民介绍向原告借款9000元,但借条打的是10000元,应属高利贷性质,且自2010年11月起,我每月偿还原告1000元,已经还了6000元,加上另外偿还的1800元,共计还款78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被告王文贵向原告陆永宁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陆永宁现金壹万元正,定于2010年4月2号---2010年5月2号归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被告王文贵于2010年4月2日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文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引发纷争,应承担全部民责任。被告王文贵辩解借款系高利贷性质,且已归还7800元,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陆永宁8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文贵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