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魏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226号罪犯魏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咸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8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2月共获得的积极11次。本院认为,罪犯魏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7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