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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亚杰与陆沪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杰,陆沪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456号原告:陈亚杰,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陆芙浓,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沪军,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310、312室。代表人: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观,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杰诉被告陆沪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杰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沪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陈亚杰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