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吕士江与武城县燃料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士江;武城县燃料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吕士江被执行人:武城县燃料公司本院在执行吕士江与武城县燃料公司(2009)武商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士江与被执行人武城县燃料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城县人民法院2010年3月22日作出的(2009)武商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宝辉审判员 李洪昌审判员 宋树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