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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吕士江与武城县燃料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士江;武城县燃料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吕士江被执行人:武城县燃料公司本院在执行吕士江与武城县燃料公司(2009)武商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士江与被执行人武城县燃料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城县人民法院2010年3月22日作出的(2009)武商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宝辉审判员  李洪昌审判员  宋树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