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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杨京合与李爱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京合,李爱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3号原告杨京合,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黄志荣,是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京贵,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英德市。被告李爱志,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强,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汉栋,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京合与被告李爱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京合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京合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京合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