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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厦执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肖英、郭明明故意伤害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肖英,郭明明,郭芳芳,吴志强,林溪顺,林龙彬,赵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郭肖英,女,回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郭明明,男,回族,1995年5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郭芳芳,女,回族,1999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吴志强,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溪顺,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林龙彬,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赵永富,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执行人郭肖英、郭明明、郭芳芳与被执行人吴志强、林溪顺、林龙彬、赵永富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的(2011)厦刑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