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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厦执监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征厦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曾小玲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征厦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曾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征厦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七里15号111店面。被执行人曾小玲,女,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征厦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小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0)思民初字第71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