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长江与刘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江,刘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朱长江(公民身份号码:342326197012237710),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禹自忠,皖凤阳县大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义(公民身份号码:342326197206185613),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江与被告刘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江撤回对被告刘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长江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