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四川省神草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四川省神草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余定勇。被告四川省神草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79号A幢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四川省神草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