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陆河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陆河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被告汪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涪陵市,原住四川省涪陵市青羊镇三合村6组,现住本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2004年4月领养一女儿张惠淑,今年已经满8岁。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小孩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案在庭前审理阶段,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张惠淑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某承担,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欠被告母亲陈孝华19000元债务由原告张某、被告汪某各承担一半,张某应付的9500元于2011年农历十二月底前由张某交被告汪某转陈孝华收接。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经审查,以上协议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武志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伟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