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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黄勇与周柱、舒城县天赐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周柱,舒城县天赐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力舒城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823号原告:黄勇,市民。被告:周柱,市民。被告:舒城县天赐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段其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电力舒城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225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舒城县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桃溪路原舒城县粮食局三楼。法定代表人:钟诵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诉被告周柱、舒城县天赐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力舒城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跃宏审 判 员  韦 政人民陪审员  吴光皓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