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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厦执监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洪宗平、郭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宗平,郭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洪宗平,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郭辉明,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洪宗平与被执行人郭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的(2010)思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材料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