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厦执监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洪宗平、郭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宗平,郭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洪宗平,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郭辉明,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洪宗平与被执行人郭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的(2010)思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材料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