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万义丹与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义丹,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万义丹,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康团,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90号1幢6楼5号。法定代表人鲜军,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义丹与被告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义丹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义丹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义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万义丹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