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范慧娜与赵金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慧娜,赵金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初字第1411号原告:范慧娜。委托代理人:徐均。委托代理人:朱利国。被告:赵金夫。委托代理人:金钢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慧娜诉被告赵金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金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慧娜撤回对被告赵金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华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