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屈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郑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伯温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