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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屈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郑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伯温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