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城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李耐信与刘建久、莱芜市公路管理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耐信;刘建久;莱芜市公路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莱城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李耐信,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 被告:刘建久,住莱城区。 被告:莱芜市公路管理局 法宝代表人:李福森,局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的(2011)莱城民保字第179号诉讼保全裁定,现因被告莱芜市公路管理局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SK号红岩重型自卸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玉胜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陈由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莹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