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立保字第00047号-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47号-1号申请人苏某某,男,1950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昌图县某组73栋241号89.83平方米房屋一幢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地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昌图县某街12组91-4号87.99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一幢(房权证八面城镇字第某号)予以查封。二、王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王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王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王某某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力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