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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文林与章仁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林,章仁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高文林,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章仁泗,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林诉被告章仁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