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文林与章仁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林,章仁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高文林,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章仁泗,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林诉被告章仁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