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鹿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文育与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育,温州日报报业集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鹿民初字第955号原告:陈文育,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宏辉、陈朝阳,浙江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公园路温州日报大楼。法定代表人:何建平,社长。委托代理人:黄光涛,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育与被告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育于2011年5月18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焕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