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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定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傅麒斐、刘宽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傅麒斐,刘宽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舟定民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68号。负责人杨锡舟,行长被执行人傅麒斐。被执行人刘宽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傅麒斐、刘宽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1日作出的(2010)舟定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傅麒斐、刘宽久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不明,属其所有的房屋一时难以处理,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舟定民执字第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认为有必要继续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平审判员  张方荣审判员  林妙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