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定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傅麒斐、刘宽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傅麒斐,刘宽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舟定民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68号。负责人杨锡舟,行长被执行人傅麒斐。被执行人刘宽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傅麒斐、刘宽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1日作出的(2010)舟定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傅麒斐、刘宽久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不明,属其所有的房屋一时难以处理,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舟定民执字第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认为有必要继续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平审判员 张方荣审判员 林妙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