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柏盈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慈溪市柏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漂染园区海滨四路南。法定代表人:孙百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柏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法定代表人:孙千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柏盈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