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辖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刘天启与章建德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建德,刘天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建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启。上诉人章建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案由定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显属错误,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确定由三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在绍兴县,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