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费连灿与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连灿,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费连灿。委托代理人冯水兴。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北工业园区柯北大道217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98724。法定代表人蒋银海。被告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高速北侧出口处,组织机构代码776486685。法定代表人潘关贤。委托代理人郑云容,俞薇薇,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连灿诉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费连灿于2011年5月11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连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费连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费连灿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