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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费连灿与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连灿,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费连灿。委托代理人冯水兴。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北工业园区柯北大道217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98724。法定代表人蒋银海。被告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高速北侧出口处,组织机构代码776486685。法定代表人潘关贤。委托代理人郑云容,俞薇薇,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连灿诉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费连灿于2011年5月11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连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费连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费连灿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