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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俞伟欢与鱼兆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鱼兆忠;俞伟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绍辖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鱼兆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伟欢。 上诉人鱼兆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是以诸暨市伟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名义与上诉人经营的盐城湖海针织品厂发生袜机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盐城市盐都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上诉人出具的两份《欠条》向原审法院提起买卖合同之诉。《欠条》载明:今欠俞伟欢人民币……如对上述债务引起的纠纷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可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已经在诉讼前选择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