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4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3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8653.85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536元,执行费179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某某已履行案件款4300元。2010年12月2日双方达成一致:被执行人段某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自2011年1月起,被执行人段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201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再次提起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某某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