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东旭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建杰、洪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东旭建材有限公司,王建杰,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28-1号原告:慈溪市东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法定代表人:陈旭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建杰,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洪军,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东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杰、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5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王建杰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宅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建杰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宅字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1993)第100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