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营与周学勇、王凌江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营;周学勇;王凌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258号 申请人:王营,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周学勇,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王凌江,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王营与周学勇、王凌江担保借款合同纠纷,王营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学勇、王凌江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周学勇所有的鲁NXXX**号大型农用车、鲁N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