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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华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姜定华与余继兵、熊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定华,余继兵,熊德兰,肖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71号原告姜定华,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余继兵,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熊德兰,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肖金平,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定华诉被告余继兵、熊德兰、肖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定华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定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姜定华负担。审判长  徐卫华审判员  熊 莉审判员  廖新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