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华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姜定华与余继兵、熊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定华,余继兵,熊德兰,肖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71号原告姜定华,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余继兵,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熊德兰,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肖金平,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定华诉被告余继兵、熊德兰、肖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定华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定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姜定华负担。审判长 徐卫华审判员 熊 莉审判员 廖新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