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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马建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马建芳,王全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芳。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芳。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责人阮剑良。上诉人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马建芳、王全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