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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胡保林与陈光、谢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林,陈光,谢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00448号原告胡保林,男,1958年7月生,汉族,本市人,住谢家集区蔡家岗站后村散户42号,身份证号340404195807020095。委托代理人孙巷,杨公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光,男,1961年1月,汉族,安徽省固镇人,新华医院职工,住谢家集区医院村37幢3单元7号,身份证号34040519610112001X。委托代理人祁家全,1953年7月生,汉族,本市人,新庄孜矿职工,住八公山区新庄孜建东村3号楼1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405195307210219。被告谢涛,男,1971年4月生,汉族,本市人,无业,谢家集区唐山镇廿店沈塘北队187号,身份证号340404197104051417。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保林与被告陈光、谢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保林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胡保林负担。审判员  邹传淑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