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厦执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绍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绍松,周新容,厦门惠康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被执行人李绍松,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周新容,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惠康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北二路65号102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绍松、周新容、厦门惠康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的(2010)思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