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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营与周学勇、王凌江、周仁勇、王承涛、王志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营,周学勇,王凌江,周仁勇,王承涛,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255号申请人:王营,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周学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凌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周仁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承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志,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营与周学勇、王凌江、周仁勇、王承涛、王志担保借款合同纠纷,王营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学勇、王凌江、周仁勇、王承涛、王志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学勇、王凌江、周仁勇、王承涛、王志在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