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仁英与岑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英,岑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45号原告:胡仁英,女,193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桐林,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英诉被告岑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仁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