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谯民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建武与河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 限公司、亳州市风华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武,河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风华中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谯民二初字第00156号原告:王建武,市民。委托代理人:XX刚,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经理。被告:亳州市风华中学。法定代表人:梁文华,该中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武诉被告河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风华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武负担。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芮友启审判员 吴加付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