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俊华诉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张某。被告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啜爱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一千零九十二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彭文中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