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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经民民初字第07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王达君与江苏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养老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君,江苏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镇经民民初字第0731号原告王达君,男,1943年8月生。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耿仲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健、王潇,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达君与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养老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77年上半年至原镇江市第三制药厂工作。后因镇江市第三制药厂与第二制药厂合并,第二制药厂在经历破产重组后成立了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2003年8月原告从被告处退休,但因被告将原告的进厂时间错写为1979年2月,致使原告退休工资每月少收入350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自2003年9月起至2010年12月底期间的少收入的工资。本院认为:养老金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应在向法院起诉前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尚未申请劳动仲裁,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本院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达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苹(附上诉须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