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厦执监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许自强、许自发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自强,许自发,许英英,杰夫利·许,王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许自强(ANDRESTANCO),男,1943年4月14日出生,菲律宾国籍,住137ATCOBldg.AuroraBlvd,SanJuan,MetroManila。申请执行人许自发(CHARLIETANCO),男,1940年11月6日出生,菲律宾国籍,住137ATCOBldg.AuroraBlvd,SanJuan,MetroManila。申请执行人许英英(CLARITACOTANTUCO),女,1937年7月1日出生,菲律宾国籍,住137ATCOBldg.AuroraBlvd,SanJuan,MetroManila。申请执行人杰夫利·许(JEFFREYALVINYEECO),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美国籍,住24WackWackSubd,Mandaluyong,MetroManila。被执行人王剑锋,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许自强、许自发、许英英、杰夫利·许与被执行人王剑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0)思民初字第65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