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行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与朱长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朱长江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甬仑行审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根苗,局长。 被执行人朱长江,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的甬仑工商处字(2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作出的甬仑工商处字(2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并于2011年1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朱长江。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作出的甬仑工商处字(2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作出的甬仑工商处字(2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献军 审判员 徐万鑫 审判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