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林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44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上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均于2010年4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906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缴获的102.46克毒品及四部手机,均予以没收,毒品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手机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9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正 茂审判员 杨 爱 云审判员 周 祖 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亮(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