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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李文斌与侯栓齐、侯海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斌,侯栓齐,侯海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李文斌,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丽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约,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兄。被告侯栓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被告侯海波,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斌与被告侯栓齐、侯海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定于2011年5月18日上午10时在鹿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李文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李文斌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陈小马人民陪审员  郑大锋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