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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莱阳执解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02)莱阳执异字第11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乾,莱阳市府安利经贸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莱阳执解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刘乾,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南关村。被执行人莱阳市府安利经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宋常民,该中心经理。本院依据(2001)莱阳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02)莱阳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坐落于莱山区宋家庄村芳华园住宅小区四号楼中单元二层西户房屋一套。因案外人盖玉云对所查封的房屋提出异议,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莱民再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2001)莱阳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刘乾的诉讼请求。现因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继续查封上述房屋己失去法律依据,故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莱山区宋家庄村芳华园住宅小区四号楼中单元二层西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高 飞审判员  李卫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娟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