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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行非审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与汪其英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汪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镜行非审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殷海源,局长。被执行人汪期英,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皖芜镜卫医罚(201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立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于2011年5月16日以该处罚决定送达程序不完善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智蓉审判员  徐晓丽审判员  沈世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