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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厦执监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程涛、厦门金恒凯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涛,厦门金恒凯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程涛,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厦门金恒凯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广景花园2号楼1跃夹层19单元。申请执行人程涛与被执行人厦门金恒凯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支付工资及补缴社保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的厦思劳仲裁字(2010)第904号裁决书一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