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厦执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张兴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张兴祥,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被执行人张兴祥,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浩,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兴祥、张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思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