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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终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662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汉程,张泉梅,王增博,吴秀芬,于慧梅,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英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秀波,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汉程,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厢街道办事处吴格庄村***号。被执行人:张泉梅,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迎格庄村。被执行人:王增博,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吴格庄村。被执行人:吴秀芬,女,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吴格庄村。被执行人:于慧梅,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谭格庄镇前施格庄村。被执行人:王春梅,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谭格庄镇大汪家村。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莱阳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0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662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一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宋胜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